委托代理人:樊小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果,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原告黄云与被告陈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玉辉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群、人民陪审员王龙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云诉称:被告数次向原告赊购各类板材。
2012年5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万元,结账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
现原告多次催收此款,被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云是从事板材经营的个体,被告陈果在原告黄云这里赊购板材,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5月15日进行结算,被告陈果向原告黄云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黄云材料款13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欠款人签字:陈果,2012年5月15日。
”被告陈果至原告起诉时未偿还该笔欠款,现由原告黄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被告陈果在原告黄云处购买货物,双方结算后被告陈果下欠130000元货款,该笔债务应当清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黄云货款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