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磁湖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华,区长。
原告江祖田诉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江祖田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祖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