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德崇,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
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与被执行人郑德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3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证,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本院已采取了限制过户的措施,并在(2015)德执357号案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