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蒸民一初字第566号
所属地区:衡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28公开日期:2015-10-10
当事人:李某,胡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中国台湾高雄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