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覃照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80号
所属地区:贵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7-20公开日期:2015-07-29
当事人:覃照顶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80号罪犯覃照顶,男,1979年10月1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

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覃照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7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照顶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照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其刑期已经过半,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