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付向北与东台市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0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5-07-20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付向北,东台市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nan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向北。

委托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新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康复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卫国,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广清,该医院重症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影,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医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孝叶,该医院员工。

再审申请人付向北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付向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