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鄢兴付,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逮捕。
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兴付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兴付到庭参加诉讼。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鄢兴付窜至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产塘街19-602室,盗走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SONY笔记本电脑1台、香奈儿香水1瓶、酷奇香水1瓶、奶粉2罐、三星手机1部、玉镯1个。
(二)抢劫罪1、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鄢兴付窜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70号18幢503室,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白金钻石项链1条、黄金制品毛主席像章1枚、白银项链2条、银元2个、现金4000余元、港币若干、纪念币若干、高档香烟5、6包后,未来得及逃离现场,即被回到住处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现。
被告人鄢兴付遂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内,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
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壹级。
2、2013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鄢兴付窜至永安市燕江东路1247号302室,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窃取被害人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25元后,未来得及逃离现场,即被回到住处的被害人金某某发现。
被告人鄢兴付威抗拒抓捕,遂暴力殴打被害人金某某,致使金某某头部受伤,下额假牙脱落损坏。
然后,被告人鄢兴付在逃离至永安市燕北盛唐宾馆门口时被抓获。
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鄢兴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鄢兴付辩解其没有打被害人金某某,当时他跑掉了,被害人是自己摔倒的。
并辩解其没有到过福清和三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鄢兴付窜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70号18幢503室,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白金钻石项链1条、黄金制品毛主席像章1枚、白银项链2条、银元2个、现金4000余元、港币若干、纪念币若干、高档香烟5、6包后,未来得及逃离现场,即被回到住处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现。
被告人鄢兴付遂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内,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
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壹级。
2.2013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鄢兴付窜至永安市燕江东路1247号302室,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金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25元后,未来得及逃离现场,即被回到住处的被害人金某某发现。
被告人鄢兴付威抗拒抓捕,遂暴力殴打被害人金某某,致使金某某头部受伤,下额假牙脱落损坏。
然后,被告人鄢兴付在逃离至永安市燕北盛唐宾馆门口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鄢兴付处提取到作案工具,有手套、形状各异的钥匙、小钢筋等。
其中一根直条形钢筋一端呈扁尖状,一根非直条形钢筋一端为尖锐状的事实。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4日9时许,他离家到超市购物,11时许回到5楼的家中,正要推门进入时,突然一名男子(经辨认为鄢兴付)站在他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像螺丝刀一样尖尖的工具(约20公分长,有带柄)比划着想让他退开,但他没有退开,那个人就持利器朝他刺来,他左手提着物品,就用右手挡了一下,后退了一步,右手手腕被插伤,那名男子就往楼下跑,他有喊抓小偷,但是那名男子持着利器叫邻居们让开,那名男子就跑了。
那名男子在跑的过程中,还有一张100元的钱掉在在四、五楼的楼梯处。
他家里被盗物品有:白金钻石项链(价值约3000元)1条、黄金的毛主席像章(价值不明)1枚、白银项链2条(价值约300元)、银元2个(价值1000多元)、现金4000余元、港币若干个、一些纪念币、高档香烟5、6包的事实。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早上,他离开家里时有将铁门反锁。
下午近15时许,他从外面回家开门时发现原来反锁的铁门居然没有反锁,正对铁门的房间地板上扔得很多东西,突然间从隔壁房间内冲出一男子,没说话直接就用拳头打他,他就往正对铁门的房间内退,那名男子朝他头部、左侧颧骨和身上乱打,他有用右手挡住头部,左手手背被打肿了,下颚的假牙被打掉了,后来那名男子用脚踹了他的右腿膝盖一脚后就跑出他的家,他追出去看到小偷在1楼底下,大喊抓小偷,边上一个男子经过就去追小偷,后来看见小偷在长城宾馆和大益茶铺交界路边被别人抓住。
之后,几个年轻人将小偷押到他面前,其中一男子将两沓钱拿给他,他数了一下有2000元整。
之后就报警了。
他家里两个卧室都被翻动过,房间内的衣柜、抽屉、办公桌和床头柜的抽屉都被打开了,大衣橱内的衣服被扔在地上,正对铁门的房间的隔壁房间的大衣橱内的一个装有1000元的红包和大衣橱衣服底下的一沓1500元现金,一共是2500元现金被盗。
他的身上有受伤,左手手背肿了,左侧后脑枕骨部位流了一点血,头部、面部和腿部都很痛,但没有明显的伤肿痕迹,下颚假牙被打掉在地板上,后来民警去看现场时,在正对铁门位置的卧室地板上发现,有一个假牙已经损坏(附照片)的事实。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鄢兴付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被告人鄢兴付于2013年6月24日在永安市燕北盛唐宾馆门口被群众抓获的事实。
5、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黄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报案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公安分局的,三元公安分局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6、福建省旅店信息,证实2010年至2013年,多次出现以鄢兴付、周某某名字登记入住福建辖区内的酒店、宾馆。
其中:2013年6月13日至6月14日,记录显示有以周某某名字登记入住三明市梅列区国贸宾馆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住宿登记卡,证实2013年6月20日23时许至6月21日11时许,有以鄢兴付的名字登记入住永安市金花源宾馆的记录;2013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有以周某某的名字登记入住永安市汉庭宾馆的记录的事实。
8、关于金某某伤情检验情况说明、金某某伤情照片,证实金某某左顶部受伤有血迹,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进行伤情鉴定。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为右前臂上段背侧挫伤,损伤属轻微伤的事实。
10、价格鉴定委托书、不受理告知书,证实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委托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黄某某被抢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委托鉴定的物品无实物、无价格型号、无质量标准,不符合受理规定要求的事实。
11、手印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70号18幢503室现场西卧室床上集邮册上提取到的指纹,经比对,为被告人鄢兴付的右手环指所留的事实。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于2013年6月14日11时55分许至13时许对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70号18幢503室进行现场勘查。
经勘验,现场木门及门框上、橱内抽屉有撬压痕迹,书橱门、抽屉、衣柜门等均呈开启状,从床上其中一册集邮册中刷显提取指纹一枚的事实。
永安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24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对永安市燕江东路1247号302室进行现场勘验。
经勘验,现场门锁完好,卧室内橱门被打开,物品随处散落在地的事实。
13、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鄢兴付辨认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窃的金色手链;辨认盗窃地点为:永安市燕江东路1247号302室的事实。
14、扣押笔录、物品清单、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鄢兴付处扣押旧版人民币25元、金色手链1条、姓名为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张、技术开锁等作案工具1套的事实。
15、被告人鄢兴付供述及辨解,他供述出门到外地时会携带两张身份证,一张是自己名字的二代身份证,一张是周某某名字的二代身份证。
出门实施盗窃时会携带万能钥匙、一根长约30公分(一端钝的,一端扁尖)的钢筋、手套一副,这些工具是用黑色的挎包装着,作案时单肩背着,作案时除了不用手套,其他都会用的。
他一般选择白天上班时间作案,作案地点选择那些老式防盗铁门,里面是木门的那种老式住户。
其辩解在三明没有朋友,也从来没有到过三明市。
2013年6月20日坐车从广州到永安,先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汽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登记住宿,次日又用身上带的另一张名叫周某某的身份证到附近的另一家宾馆登记住宿。
24日下午14时许,他踩点逛到火车站附近的一幢楼房,看见楼梯没门的住宅楼就直接上去,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和工具打开防盗门,进到屋里的一个卧室翻找值钱的东西,在其中一个卧室衣橱的衣服下找到一个红包袋,里面有一叠现金约1000元,之后又在衣服下翻见一叠现金,也差不多1000元,在另一间卧室抽屉内找到20多元的旧款人民币。
他准备离开时听到开门声,接着就看见一个老头子进来,老头子走进来看到他后就冲来抓他,他的手被抓住后,就用力把老头子的手甩开,然后又把老头子推了一下,不知道有没有摔倒,他就趁机跑了出来。
跑下楼后,他听见那个老头子一直在叫,他跑了20米左右就被周围的群众抓住按在地上,然后就有人从他裤子口袋内将他偷来的2000元左右的现金掏出来,还给了那个老头。
然后就有人报警了,警察把他带到公安机关。
他的盗窃工具及一副白手套,还有盗窃来的金手链、20余元的旧版人民币都装在挎包内。
其辩解这次是第一次来福建省,之前从来没有来过福建。
对于公安机关查获的,用鄢兴付和周某某身份证在福建省内多次进行住宿登记一事,其辩解不知道。
16、视听资料,证实讯问被告人鄢兴付时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事实。
对于被告人鄢兴付提出的关于其没有在三明市区实施盗窃的辩解。
经查,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其在住宅内发现了鄢兴付,被鄢兴付用一尖利的器物刺伤,并在鄢兴付被抓捕归案后,通过照片辨认出鄢兴付;从鄢兴付处扣押到的作案工具中,有两把工具均系一端为尖锐器物,印证了被害人黄某某陈述的鄢兴付用一端尖利的器物将其刺伤;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为右前臂上段背侧挫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于接警当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从现场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系鄢兴付所留;公安机关提取的福建省宾馆旅店住宿登记记录显示,2013年6月13日至6月14日,有以周某某身份登记入住三明市梅列区国贸宾馆;公安机关从鄢兴付处查扣了周某某的身份证。
本院认为,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鄢兴付于2013年6月14日窜至被害人黄某某住处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发现后,采取暴力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抗拒抓捕的事实。
因此,被告人鄢兴付提出的以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鄢兴付提出的其没有打被害人金某某,被害人是自己摔倒的辩解。
经查,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回家时发现被告人鄢兴付在其家中盗窃财物,并对其实施殴打;被害人金某某损伤为左顶部头部破损,下颚假牙损坏;被告人鄢兴付供认其有用力把被害人抓其的手甩开,然后又把被害人推了一下。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鄢兴付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采取暴力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