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建华、刘仁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5号
所属地区:宜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3-07公开日期:2014-06-03
当事人:胡建华,刘仁金
案由:nan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猇亭民调确字第00055号申请人胡建华。

申请人刘仁金。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建华、刘仁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熊龙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1月11日20时48分,在宜昌市猇亭区318国道葛洲坝船厂路段,刘仁金驾驶鄂E×××××轻型货车与胡建华驾驶的鄂E×××××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胡建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刘仁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3月7日,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胡建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21134.21元(其中医疗费9724.88元、护理费1191.33元、误工费9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车损600元),由刘仁金赔偿,刘仁金已支付10324.88元,下余10809.33元,刘仁金定于2014年3月7日一次付清。

二、刘仁金车损2350元,由自己承担。

三、刘仁金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四、本案系一次性了结,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后均不再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