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阔与何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红民初字第489号
所属地区:赤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05公开日期:2014-11-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阔,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何晓龙,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李阔与被告何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郭立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阔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没有还款,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8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何晓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李阔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1枚,证明被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欠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1%。

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

还款期过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有欠据佐证,足以认定。

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4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