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庆民与胡金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临民一终字第194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3-20公开日期:2015-10-02
当事人:胡金扬,赵庆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扬,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昌芳,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民,居民,(未到庭)。

上诉人胡金杨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徐占理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明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