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昌芳,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民,居民,(未到庭)。
上诉人胡金杨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徐占理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明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