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威环民初字第139号
所属地区:威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7公开日期:2015-04-28
当事人: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旭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梅,总经理。

被告孙旭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民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