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兰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中,申请人兰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