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舟定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信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信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信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林信裕提请减刑的事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