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莊源汽车空调配件商店。
业主庄黎灿。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NO:Z000488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莊源汽车空调配件商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莊源汽车空调配件商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