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72号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4公开日期:2014-05-07
当事人:陈某
案由:交通肇事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华平,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

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胜智,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3)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胜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7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组织工人邓某甲、鲜某、王某乙、陈某乙、巫某在本区胜利北路一带进行路面交通标志线划线施工完毕后,驾驶其粤A801**号轻型货车搭载王某乙、巫某、陈某乙在货厢内乘载,沿胜利北路往迎宾大道中方向行驶前往下一个施工点,并将未熄火的作业工具一起装载到货厢内。

当车辆行驶至胜利北路建设银行前路段时,车厢作业工具着火燃烧,混载在货厢内的王某乙、陈某乙跳车避险,造成王某乙、陈某乙受伤,其中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3月26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货运机动车辆载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的发生是基于在行车过程当中,车上人员为避险从车上跳下产生的,本案的事故并非典型的交通事故。

在对被告人进行责任认定时,除了依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被害人从车上跳下的避险行为,是不够冷静和理性的。

被害人跳车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联系。

被害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在对形势的判断上有一定的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对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本案的受害人对形势的判断,就是扩大了当时危急程度,而导致被害人采取了不应当采取的避险措施,导致了本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事故真相,并在前期已经向受害人的家属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对本案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因此,请求法庭在准确认定被害人责任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组织工人邓某甲、鲜某、王某乙、陈某乙、巫某在本区胜利北路一带进行路面交通标志线划线施工完毕后,驾驶其粤A801**号轻型货车搭载王某乙、巫某、陈某乙在货厢内乘载,沿胜利北路往迎宾大道中方向行驶前往下一个施工点,并将未熄火的作业工具一起装载到货厢内。

当车辆行驶至胜利北路建设银行前路段时,车厢作业工具着火燃烧,混载在货厢内的王某乙、陈某乙跳车避险,造成王某乙、陈某乙受伤,其中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3月26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3月8日至同月27日共支付被害人王某乙医疗费人民币637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粤A801**号轻型货车的行驶证,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大队第2013A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入院记录,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死亡记录,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手术记录,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多层螺旋CT检查报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X线放射影像检查,江殡证字:NO0021480江门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江门市蓬江交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