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泰鑫史料有限公司,地址乌拉特前旗。
被申请人:杨争光,男,汉族,4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桂星与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泰鑫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刚、杨争光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XXX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冻结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