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勇军。
辩护人王功林,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军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军及其辩护人王功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陈勇军受人指使将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至上海市。
陈勇军于2013年1月16日携带藏有毒品的旅行箱驾驶货车从深圳先行出发,在浙江省杭州市与谭浩、姚裕国(均另处)会面后再转而驾驶牌号为粤B4XX**的轿车共同出发至上海。
途中为逃避稽查,经陈勇军联系,将该轿车通过牵引车拖运的方式,于次日晚拖至上海古浪路XXX号处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在该轿车后备厢内查获该旅行箱,内有冰毒11包,经鉴定净重10,981.94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51%至76.01%。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查获的毒品、旅行箱的照片,宣读了《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涉案人谭浩、姚裕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文波、郑昌龙等的证言等证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陈勇军受人指使,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981.9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军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勇军辩解其不知道旅行箱内有毒品。
其辩护人提出,陈勇军不明知旅行箱内藏有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如果本案认定陈构成犯罪,陈亦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谭浩、姚裕国在广东省深圳市将一只装有毒品的旅行箱交给陈勇军,由陈驾驶货车带往浙江省杭州市,谭、姚则驾乘牌号为粤B4XX**的轿车前往杭州市接取旅行箱。
陈勇军明知旅行箱内有毒品,仍于次日将旅行箱带到杭州市交给谭浩、姚裕国。
谭浩、姚裕国又要求陈驾驶前述轿车,和谭、姚将旅行箱送往上海市。
为逃避检查,陈联系上海的牵引车赶到高速公路浙江嘉善出口处接应,将轿车拖进上海市。
当晚10时许,当轿车被拖至上海市古浪路XXX号处时,公安人员将陈勇军等三人抓获,从轿车后备厢内查获了上述旅行箱,并从旅行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共10,981.94克,另从陈勇军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1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阚贵华(公安人员)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证实,2012年1月17日晚1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有一伙人从深圳运输冰毒到上海古浪路的线索,在古浪路XXX号附近守候伏击,发现一辆牵引车拖着一辆牌号为粤B4XX**的红色丰田轿车驶至古浪路XXX号门口。
轿车被放下后,公安人员将轿车内的两名嫌疑人谭浩、姚裕国及牵引车内的第三名嫌疑人陈勇军控制住,当场从轿车后备厢内查获一个旅行箱,箱内有十一包白色晶体,另从陈勇军身上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轿车由侦查员徐殿卿驾驶开到公安局,车况正常。
2、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冰毒11包、黑��行李箱一只、禾源香油粘米蛇皮袋一只、咖啡色购物袋一只、丰田车一辆、iPhone手机一部,持有人签名谭浩。
从陈勇军处扣押冰毒1袋、邮政储蓄存折一本(XXXXXXXXXXXXXXXXXX)、广发银行中国社会保险卡一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phone、htc和山寨手机共三部。
从姚裕国处扣押诺基亚手机一部。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证实,谭浩的1包黄色晶体净重949.62克、10包白色晶体净重10,032.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6.01%、74.51%;陈勇军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为0.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证人邓文波证实,其是牵引车驾驶员,2013年1月17日下午3点多,陈勇军打电话给邓,让邓到沪杭高速杭州北出口拖车至嘉定,双方约定费用是1,600元。
邓又找了旁边一家拖车公司的司机郑昌龙,两人一起前往拖车。
后来陈又打电话给邓,约定在沪杭高速嘉善出口处等。
当晚8时许,邓见到要拖的一辆粤B牌照的红色丰田轿车慢慢开到,装车后,和陈勇军一起的人给郑看了手机上的目的地,邓、郑和陈勇军坐在牵引车上,和陈一起的两人坐在丰田车上。
进入上海下了中环后,陈勇军打了个电话,就让郑在路边修车店停车把轿车放下。
车放下后有警察赶到,将陈勇军等人控制住。
5、证人郑昌龙证实,其是牵引车驾驶员,2013年1月17日下午4时30分许,邓文波要郑去杭州北拖一辆车回上海,费用1,600元,郑答应。
后两人驾驶牵引车开到嘉善出口处附近等到了要拖的一辆粤B牌照的红色丰田车,车上有三人,开车的是邓的老表,另一个人把手机短信中的目的地给郑看,郑看到是祁安路古浪路某小区。
郑觉得有点怪,一般要拖车的人看见牵引车到都会主动讲车的情况,但这三人好像不愿多说。
把丰田车装上牵引车后,郑与邓及��老表坐在牵引车上,另两人坐在丰田车上。
开到古浪路祁安路不到的一个路口,老表让郑停车,到修车店修车。
丰田车上的人自己把车开下牵引车。
这时警察赶到将大家控制住。
6、证人徐殿卿(公安人员)证实,抓获陈勇军等人后,其驾驶过牌号为粤B4XX**的轿车,车况正常。
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粤B4XX**丰田轿车各部工作正常,可以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可能性。
8、涉案人姚裕国供述,其与陈勇军、谭浩是老乡,相互认识,关系较好。
陈勇军是开深圳至杭州大货车的司机,姚准备搭陈的车去上海。
2013年1月16日,姚与陈吸毒后陈回家,姚到谭浩住处,谭说他当天要去上海,姚说自己也准备搭陈的车去上海。
但谭让姚坐他的车,路上有个伴,姚答应。
谭还说有个包要带去杭州,要放在陈的车上,叫姚去跟陈��,并说到时候会有人去陈那里取。
姚遂联系陈,称谭浩要开车去上海,要姚陪同,姚就搭乘谭的车去上海,另外谭有个拖箱要陈带到杭州公司,到时有人去取。
陈表示同意。
稍后,谭浩驾驶红色轿车和姚一起到陈住处接陈,再送陈到高速公路口,之后陈的老板开着大货车到达,谭把一个黑色旅行箱交给陈,告知带到杭州会有人取。
然后,谭又接了其朋友“小令”,两人轮流开车于次日中午到杭州。
等陈勇军到杭州后,谭与姚到陈的公司拿回了旅行箱,谭把旅行箱放在红色轿车后备厢里。
姚让陈看一下车是否有问题,陈看了后说看不出。
后有人打电话催谭浩。
陈勇军说车一时修不好,提出叫拖车,说他老表是开拖车的。
谭浩同意。
陈就打电话叫拖车,费用1,600元。
之后大家推了一下车,车发动了。
谭又说他没有驾照,让陈帮他开车到上海,陈同意。
于是姚、谭、陈��人上车,由陈开车前往上海,快到上海时车又抛锚了,就联系拖车,相约在高速公路的出口等。
拖车到达后,谭浩说到祁安路并给司机看了短信里的地址。
之后到了祁安路就被抓获,从车后备厢里的旅行箱中找到十几包毒品。
姚原先不知道旅行箱里有毒品,由于谭急着去上海,姚想带衣服谭也不让拿,在去杭州路上,谭与别人打电话时曾说还没有与陈碰头,因为谭有随身带冰毒习惯,姚曾开玩笑地向谭要冰毒,谭说身上没有,同时谭又一直叫姚发短信问陈到哪里了,急于拿回旅行箱,因此姚预感到旅行箱里有冰毒。
9、涉案人谭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与姚裕国、陈勇军是朋友关系。
2013年1月16日上午,谭借了一辆车到上海,是娜娜让谭运输毒品到上海普陀区,毒品装在拉杆箱里,人货分离走。
第二天车开到杭州,谭和姚到陈那里拿回拉杆箱,放到谭的车上。
谭、��、陈一同去上海,都知道是运毒品去上海,因为三人在一起都讲过的,姚在车上跟陈说过是运冰毒到上海。
陈是姚联系的。
陈说为了安全,提议叫拖车,费用1,600元是一起出的,拖车是陈勇军联系的,轿车是陈开上拖车的,陈坐在拖车上,谭和姚坐在轿车上前往上海。
上海地址是古浪路,这是娜娜发短信告诉谭的。
10、高速公路卡口信息及照片证实,牌号为粤B4XX**的轿车,2013年1月16日13时19分经过粤赣高速公路和平卡口,方向和平至江西;17日9时9分经过(湖州)父子岭卡口,方向宜兴-杭州;9时58分经过(湖州)长深高速,方向江苏-福建。
11、被告人姚裕国手机中的短信内容摘录,2013年1月16日23时32分,陈勇军发短信给姚裕国:“过收费站没,是塞车还是查车”。
17日12时6分,陈勇军发短信给姚裕国:“到了说,这些时候省收费站好多猫”。
17日12时59分,陈勇军发短信给姚裕国:“不要见我,我进去拿出来”。
陈勇军当庭承认发过上述短信。
12、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的《粤B4XX**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工作情况》证实,粤B4XX**车辆所有人叫孙全喜,公安人员打孙全喜手机,孙未接听,公安人员发短信向孙表明身份并告知与其联系的原因,但该手机随即关机。
13、被告人陈勇军当庭供述,其与谭浩、姚裕国是朋友关系,住在一个县里。
其与姚都吸冰毒。
2013年1月16日凌晨5时许,陈开车回深圳与姚裕国在一起吸冰毒。
姚问陈什么时候再发车去杭州,陈说可能两三个小时后发车,姚提出搭陈的车去杭州,陈让姚付三百元车费,姚同意,两人分手。
然后,姚打电话问陈什么时候出发,陈说就要出发了,姚说到路口接陈。
当晚7时许,陈在路口见到姚和谭,上了谭浩驾驶的一辆红色轿车,开到高速公路路口陈的货车发车地点,姚从轿车上拿下一个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