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某甲与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古民初字第269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8公开日期:2014-12-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崔颖,女,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65楼34号。

法定代理人甄丽丽(系原告之母),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06101527,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65楼34号。

被告崔跃喜,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105291519,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54楼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颖与被告崔跃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颖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颖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