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兴市佳能纺织有限公司与合肥中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徐广伍、郑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宜张民初字第0052号
所属地区:宜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5公开日期:2014-04-28
当事人:宜兴市A纺织有限公司,合肥B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公司,C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宜兴市A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B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C,该公司驾驶员。

被告中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1966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宜兴市A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合肥B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恒俊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卫坤,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C、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长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2013年4月29日8时45分,D驾驶B公司名下保险车辆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公司路边的变压器相撞,致变压器燃烧,引发附属设施损坏,停工及停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责任人赔偿损失59130及停工工资损失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C辩称,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实无异议;诉请部分过高,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不应承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不是肇事方,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合同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C所有的挂靠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为2012年11月22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

商业险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上述条款均加粗明示。

又查明,2013年4月29日8时45分,D驾驶B公司名下保险车辆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宜兴市太华镇振阳路12号十字路口时,撞到路边变压器,压到路沿石,导致路沿石及变压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由D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抢修,于当日16时20分结束,现场设备运行正常。

2013年4月30日,华能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预算书一份,A公司315KVA(抢修)工程造价62915.36元。

后经本院委托,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变压器等物品损失的价格鉴证意见书,载明:“该起事故引起的损失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壹佰叁拾元整(其中变压器、配电柜刀闸开关损失修理费用为46750元,纺织机配件损失修理费用为12380元,合计59130元)。

C已支付A公司赔偿款40000元。

2013年6月19日,A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工程造价预算书、照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挂靠协议、保单、收条、鉴证意见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A公司申请撤回对D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为证明停产损失,A公司提供其公司当日工资单4份,合计11200元。

保险公司、B公司、C质证后对于工资单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费用属于事故发生后的停业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鉴定意见要求重新评估。

认为在意见中对物品损失确定的价格为维修价格,清单中却为更换价格,存在明显错误。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由事故责任者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商业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内理赔。

本案中,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致第三者A公司受损,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500000元进行理赔。

至于事故损失应以本院委托鉴定结论59130元为依据。

鉴定意见中“修理费用”系指包括修理工程中更换配件价格和修理工程中支付人工、机械等抢修费用,实质是修理工程费用,不能单独理解为对某一配件的修复。

该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程序合法且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