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辉(一般授权),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甲,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