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淑云。
周广华申请执行孙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579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9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
2013年9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有房产一套。
2013年9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3年10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2014年1月7日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过户被执行人房产至买受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淑云所有的位于本市庆丰路绿地世纪城六期252#-1-1401室房产经过评估、拍卖,现已被申请人周广华以74.5万元最高价竞得并过户给周广华,由于该案标的未执行到位,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