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立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有石家庄市公安局赵灵铺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冯某提交的武警8640部队司令部直工科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定州市,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