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系李顺英之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红娟,女。
原审被告王金龙,男。
再审申请人李顺英因与被申请人杨红娟、原审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崇民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顺英于2014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顺英在本案审查��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