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红娟与李顺英,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崇民监字第0003号
所属地区: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3-17公开日期:2014-04-04
当事人:李顺英,杨红娟,王金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监字第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顺英,女。

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系李顺英之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红娟,女。

原审被告王金龙,男。

再审申请人李顺英因与被申请人杨红娟、原审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崇民初字第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顺英于2014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顺英在本案审查��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