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民初字第278号
所属地区:松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4公开日期:2015-12-19
当事人:赵某某,路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7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被告路某某,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