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某某,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