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佩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东与被告李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东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