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某某与裴某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京山道调确字第00012号
所属地区:京山县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3-10公开日期:2014-12-2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道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彭某某。

申请人裴某某。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明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彭某某、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对该调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