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九民初字第696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8公开日期:2014-10-29
当事人:李某某,刘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2日生,农民,住九台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现年六周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被告经常无故殴打我,给我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所以我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

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感情很好,现孩子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3日登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现年六周岁,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提出与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