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范至霞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金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范至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从罚金中支付全部欠款,自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