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徐肖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以再给被告邓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