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武民初字第129号
所属地区:武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7公开日期:2014-05-16
当事人:班某,邓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班某。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徐肖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以再给被告邓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