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江修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连民初字第1728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连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8公开日期:2014-03-27
当事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江修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黄桂萍。

被告江修桂,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江修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