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桂萍。
被告江修桂,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江修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