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无法按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