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秦民初字第124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5公开日期:2014-04-24
当事人:吴XX;徐XX
案由:离婚纠纷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吴XX,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无法按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