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毓。
被执行人杨玉民。
被执行人沈云泉。
被执行人杨法中。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民、沈云泉、杨法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7286.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37286.9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