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玉民、沈云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湖德执民字第371号
所属地区:德清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3-27公开日期:2015-05-25
当事人:杨玉民,沈云泉,杨法中
案由:nan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371号申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毓。

被执行人杨玉民。

被执行人沈云泉。

被执行人杨法中。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民、沈云泉、杨法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7286.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37286.9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