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郝文清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西民初字第880号
所属地区:邢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12公开日期:2014-12-24
当事人:郝文清,邢台市第三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郝文清,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临城县。

委托代理人XX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连芹,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清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清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