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XX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连芹,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清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清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