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金山与张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27号
所属地区:通榆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5公开日期:2016-01-31
当事人:高金山,张晶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27号原告高金山,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晶,住吉林省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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