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晶,住吉林省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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