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建艇与何德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同民初字第1382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3-26公开日期:2014-06-07
当事人:叶建艇,何德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叶建艇,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何德寿,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

原告叶建艇与被告何德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润泽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德寿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艇撤回对被告何德寿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