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永年县建材市场五金城。
法定代表人:韩现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永年县五金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2013)冀立通字第40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专递后被退回。
2014年1月16日本院再次以法院专递���式向上诉人的代理人邮寄送达了(2013)冀立通字第40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1月21日,专递邮件被签收。
2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核实了专递邮件签收等情况。
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