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传淦,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
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抓获,2013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传淦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传淦在担任深圳市XX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科协税员期间,利用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人员杨某(另案处理)以及中介人员李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的请托,采取虚报、修改深圳市地税局个人完税信息的方式,为无深圳购房资格人员出具虚假的个人完税证明,规避深圳限制购房制度,得以在深圳购房,影响了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传淦通过上述方式收受杨某、李某、黄某、韦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88,391元,其中收受杨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689,800元、收受李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37,100元、收受黄某、韦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61,491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深��市居住证信息、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在职情况说明、短信联络清单、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刘传淦虚开的个人完税证明、查封通知书等书证、物证,证人杨某、李某、黄某、韦某、文某、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传淦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传淦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个人完税证明,收受他人的好处费人民币2,388,3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传淦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滥用职权为他人虚开个人完税证明,使非深户购房者获取购房资格,影响了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传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传淦贤认罪,辩称其到案时已经如实供述,并指证了韦某等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
愿意主动退赃,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1、刘传淦是为了谋取利益才开具了完税证明。
本案应当追究其受贿罪而不应当追究滥用职权罪。
2、刘传淦在检察院决定立案前已经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形。
3、被告人刘传淦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其银行账户、股票、房屋,愿意主动退赃。
4、被告人刘传淦在拘留期间主动配合办案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拍摄有关的教育片,有立功情形。
5、被告人属于初犯,悔罪态度好。
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予以量刑。
本院经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于2013年4月20日立案侦查。
2、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传淦的身份情况。
3、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刘传淦于2011年1月1日由深圳市XX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到深圳市XX区地方税务局任协税员。
4、在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传淦2008年9月至2012年8月任深圳市XX区地税局征收科协税员。
负责综合受理申报(个税除外)、代开发票(服务业、饮食业定额票及公路内河运输票除外)工作。
5、被告人刘传淦与杨某、韦某、黄某之间的短信联络清单,证明上述人员将要办理完税证明人员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刘传淦。
6、涉案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刘传淦的平安银行×××4225、工商银��×××7011、深圳发展银行×××1097账户,以及户名为刘某的建设银行×××4931账户,收取“杨某”账户转入资金共计48笔,金额共计1,689,800元;收取“李某”账户转入资金共计8笔、金额共计237,100元;收到现金存入款项(或ATM存款)共计95笔、金额共计461,491元。
7、被告人刘传淦虚开的个人完税证明,根据手机短信上所记录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查的刘传淦虚开的个人完税证明。
8、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查封了广东省××市××镇××花园×期×栋2单元房产一套、冻结了户名为刘某账号为×××4931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刘传淦×××0579工商银行账户。
二、证人证言1、杨某(行贿人,另案处理)证言:我从2011年起从事代办户口业务的中介,2012年成立深圳市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信息咨询、代办户口、纳税证明等中介业务。
在办税过程中,我认识了地税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刘传淦。
2012年4月,刘传淦打电话约我吃饭,在吃饭时刘传淦说他有办法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凭证,让我接单交给他做,他每单向我收2万元的好处费。
我同意后,联系以前认识的几个中介给我拉业务,我向这些中介每单收取3.2万。
中介把客户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发信息给我,我转发给刘传淦办理。
刘传淦办好后再发信息或打电话给我,我通知中介让客户去税务局打单,客户凭纳税凭证去国土局办理房产过户。
从2012年4月份到10月份,我一共做了100单左右,通过在招商银行的二个账户转钱给刘传淦的二个账户,一户名为刘传淦的平安银行账户,另一个是户名为刘某的建设银行账户。
共转给刘约200万,自己赚了100万左右。
具体单数钱数以银行的转账记录为准。
我转给刘传淦的钱都是办理纳税凭证的好处费,没有其他的钱。
���传淦和我讲过,他是通过在地税电脑上修改数据完成的,他对电脑里已经存在的纳税凭证上进行修改,将相关信息改成我提供的客户信息。
客户自己从地税打印出来的,形式上是真的,内容则是假的,因为客户并未向地税局缴纳税金,缴纳税金的数额和时间都是假的。
2、李某证言(××干洗店老板):我通过杨某认识了刘传淦并且知道刘传淦能够办理完税证明。
2012年4月,刘传淦说他可以为无深户口、无社保、无银行流水的“三无”人员办理完税证明,使他们有资格购房,让我帮忙寻找客源。
我在工作中遇到“三无”客户就找刘传淦办理完税证明,刘传淦每份向我收取1.5万到3.5万元,一共做了10份左右,付给刘传淦约20万元。
每份完税证明我向客户收取2.5万元到4.5万元不等,赚取差价。
我用自己招商银行的账户给刘传淦转账,有时会在备注里写上客户的名字。
3、���某证言(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4月份,我在饭局上认识了在深圳市XX区地税局任协税员的刘传淦,并知道刘传淦可以开个人完税证明。
过了一星期左右,有地产中介让我帮忙找人代开虚假个人完税证明用以购房。
我于是问刘传淦能否代开,刘说一单要收1.5万元,我就和他确认了办理流程及好处费的给付方式。
我接到办理个人完税证明的业务,就将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刘传淦,刘传淦收到短信并在系统上操作完以后会通知我。
之后由客户去税务局打个人完税证明。
刘传淦帮我办了大约13到15单的个人完税证明,每单收取1.5万元,共给了刘传淦大约20万元。
我是在银行柜员机将钱存到他的平安银行账户内。
4、韦某证言(税务代理中介):2012年5月左右,刘传淦主动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办理个人完税证明,问我有没有需要办理的客户,办一单他收我2万元的好处费。
我同意了。
我将要办完税证明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他,有几单是写下来当面交给他。
刘传淦办好后电话通知我,我再通知客户去打单。
客户办好过户手续后,会将酬金给我,我则将每单2万元的好处费存到刘传淦的账户上。
刘传淦帮我办了7单,我给刘传淦14万元。
5、文某证言(深圳市XX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科副科长):刘传淦在任征收科协税员时的工作职责主要在征收综合申报窗口负责综合受理申报,受理纳税人进行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代开地税发票。
他可以用自己的权限录入申报信息,包括个人所得税交税信息。
因为岗位分工不一样,规定只有陈某、程某某、董某某可以开个人完税证明。
纳税人凭自己的身份证到对应的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他的身份证在系统中核对相关信息,如系统有申报记录,则给其开具���人完税证明。
6、陈某证言(深圳市XX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2009年10月我进入XX地税局后一直在征收科上班,2011年底调到个税窗口,职责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通用完税证明。
局里给我在地税征税系统配置了一个账号,账号名称是“××”,密码是××。
2012年12月16日左右,征收科长陈某某说市局系统监测到12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我的账号下有登录系统做补录信息。
我告诉陈科长这个时间我在龙岗家中,不可能在单位。
陈科长就叫我要保护好自己的密码。
于是就回去把自己的密码更改了。
我没有将账号密码告诉其他人。
补充登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如果我们发现信息是补录的也是不给开具证明。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进入系统后更改同名同姓的身份证号,套用信用良好的那个人以此来证明。
7、刘某证言,刘传淦是我侄子,我借过我的身份证给他。
我自己没有��××市建行开设过账户。
三、被告人刘传淦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我在XX区地税局征收科任协税员,2012年8月份从XX区地税局离职,工作职责是为纳税人申报征收税款和开具纳税发票和完税证明。
因在9月中旬工作移交完之前我还能到XX地税局,所以我还可以在系统上操作。
深圳购房“限购令”出台之后,因为有在深圳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则可以取得在深圳购房的资格,所以很多人为了有深圳购房的资格而愿意花几万元找中介去买个人完税证明。
为此中介人员找我给他们开完税证明,而我则收取好处费。
我每开出一张完税证明,中介一般给我2万元。
我帮助杨某(电话:134××××7667)、李某(杨某前女友)、王某某和“伟哥”四个中介人员为深圳购房者在XX地税局办理个人完税证明,并为此收受上述四人给其的好处费。
他们接到要办��税证明的单后,将要办完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给我,我收到后,有两种方式为这个虚开完税证明,一种是在系统里查询是否有同名的真实纳税人,有的话就将真实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改成要虚开完税证明人的身份证号码;另外一种是在一些公司向地税局申请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时,我将要虚开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