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丽与被告丁育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