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黎锦泉。
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乐平,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谢乐平应向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锦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了结案件纠纷,若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履行,即被执行人谢乐平应支付货款164030元及利息给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锦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以20000元了结本案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