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宗银,联社新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
被告唐好海,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庞桂春,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好海、庞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