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冯岩,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双泾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惠颖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
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立安、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宇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黄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正大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
上诉人赵立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正大公司拒不缴纳上诉费用,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赵立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