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与赵立安、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154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2-11公开日期:2014-11-03
当事人:赵立安,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终字第1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安,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岩,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双泾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惠颖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8号。

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赵立安、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宇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宇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黄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正大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

上诉人赵立安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正大公司拒不缴纳上诉费用,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赵立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