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4)昆少刑执字第194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昆少刑执字第194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昆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4-02-04公开日期:2019-06-30
当事人:冯何兵
案由:抢劫

文书内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少刑执字第194号罪犯冯何兵,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陆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