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陆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何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