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功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陈功良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功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考核积极8个。
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陈功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功良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功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