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永军与张成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张开民初字第149-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2-20公开日期:2014-12-22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宋永军。

委托代理人戈珍香,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宋永军妻子。

被告张成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残疾人康复中心9楼。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张开民初字第1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张成贵驾驶的冀G×××××威志牌小型轿车实施了财产保全。

现因���告张成贵向本院提供现金2万元作为反担保,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