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淮安天地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汪德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浦商初字第0080号
所属地区:淮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2-10公开日期:2014-07-01
当事人:淮安天地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汪德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0080号原告淮安天地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梅。

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

被告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被告汪德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地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汪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