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秀梅。
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
被告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被告汪德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地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汪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