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跃增诉周新阳、张少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北执字第29号
所属地区:保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2-20公开日期:2015-01-30
当事人:周跃增,周新阳,张绍琴
案由:nan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周跃增,男���192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周新阳,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绍琴,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周跃增诉周新阳、张少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