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国明,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钟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徐进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