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乌仲阿裁字第9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