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254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福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1-22公开日期:2014-03-25
当事人:肖某某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54号罪犯肖某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肖某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某某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