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侯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肖某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肖某某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