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5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抚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国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4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